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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的通知
 (豫政办[2003]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有偿出让范围为:新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需办理延续登记的;无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改制等原因申请转让变更的;无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因专项整顿需要重新换证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法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三、新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规定的出让方式进行。
  无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延续登记、换证、转让变更手续30日前,须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申请。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评估确认(备案)结果缴纳相应的价款后,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履行有偿出让手续的,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换证、转让变更。
  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价款,由法定审批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3]53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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