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后一段时期新增氧化铝规模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拟依托中铝河南分公司、中州分公司扩大氧化铝产能,在2005年以前分别增加70万吨和100万吨能力,产量达到400万吨左右;同时,在豫西资源相对较好地区建设1—2个氧化铝厂,通过利用社会资金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其他地区不宜布点。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我省铝土矿存量资源进行全面核查,推进铝土矿资源勘查工作,在资源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省发展计划部门将视情增加布点或同意扩大布点内企业的产能规模。
鼓励利用省外和国际铝土矿资源扩大氧化铝生产规模。对采用先进工艺,已落实省外和国际铝土矿资源,能满足合理生产年限的氧化铝建设项目,省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工商、环保等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市场准入,并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相应的政策支持。
对未经同意在规划布点外拟建氧化铝项目,省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安排环保评价,擅自建设的必须停止。未经同意不在规划布局内建设的氧化铝项目以及自备电厂,将实行惩罚性电价。
三、严格我省氧化铝发展的技术政策和经济规模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采用国内研究开发的选矿—拜耳法工艺并同步建设选矿厂。严禁采用烧结法、混联法等落后工艺的氧化铝项目上马。新建氧化铝项目的单线规模应达到30万吨以上,单线达不到30万吨合理经济规模的氧化铝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已建工艺落后、造成污染的小氧化铝厂要限期转产或关闭。
四、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布局内重点项目建设
(一)按照《
矿产资源法》,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全省铝土矿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未经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各地不得自行批准开采铝土矿。对违规批准和擅自开采铝土矿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矿权设置管理与资源的平衡,优化资源配置。
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对铝土矿资源进行全面核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铝土矿资源和矿业权设置进行合理规划,综合平衡。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市场化的运作办法,将采矿权的配置向列入布点有较大规模和较好效益的氧化铝企业倾斜,努力满足其合理生产期限的要求,并对非布点或擅自建设的低水平小氧化铝厂予以资源控制,迫其关转。
积极推进铝土矿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转让。有项目布点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根据省铝土矿配置规划,积极协调,负责将本地非布点氧化铝企业拥有的采矿权、探矿权有偿转让给布点内的氧化铝企业,企业已签署转让或合作协议及依法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矿业权申请的矿区,矿区所在地政府不得进行行政干预,以确保矿业权市场的依法和有序。
鼓励布点内氧化铝企业采用兼并、参股等方式与省内地矿等单位进行联合或协作,有关市要在安置分流职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鼓励布点内企业通过加大探矿投入获得新的资源,对带资进行勘探的企业,其采矿权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