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豫政[2004]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调整现行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理顺财政分配关系。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增加市县收入规模,缩小地区之间差距,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省市按比例共享;
2.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调动市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3.保证市县既得利益,调整收入增量分配格局,适当增加困难市的财力;
4.统一规范,操作简便。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内容
(一)驻郑州市区的省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缴纳的省级增值税25%部分下划郑州市;省级营业税除省投资的跨市经营企业外,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企业所得税除重点企业、特殊行业、跨省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和跨市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个人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全部下划市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欠收入全部作为市县收入;省级不再集中市县法院诉讼费收入。
(二)除耕地占用税和省级集中市县的诉讼费外;其他省级下划收入以2003年为基数,市县定额上交省级。耕地占用税按1994—2003年10年平均数作为下划基数,市县定额上交省级。市县诉讼费不再上解省级。从2004年起,下划郑州市的增值税收入按8%的比例递增上解。体制调整后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省级分成20%。
(三)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市县完成的收入基数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基数。市县收入基数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今后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省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