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开发建设与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旅游区内人工景点与服务设施的建设,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及色彩等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降低或破坏景观相融性的项目。
三、建立责任制,强化旅游生态环境管理
(一)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有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要把保护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文化遗存和自然风貌纳入日常工作。自治区计划、旅游、环保、建设、林业、交通、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协同开展旅游景区的环保工作,加大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已建设施的养护维修;加强对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重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发布重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县乡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当地群众参与旅游服务的组织工作。采用公司加农产、景点加农户和建立专业互助组等形式,规范群众参与旅游服务的行为,提高群众的服务水平,防止农村旅游活动破坏环境。
旅游景区开发者必须严格执行景区旅游发展规划,承担保护旅游景区生态环境、文化遗存和自然风貌的责任。
(二)加强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管理。
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禁在旅游景区采石、采矿、挖沙、开荒、捕猎和采伐林木。严格功能分区管理制度,禁止在旅游景区内兴建改变原有自然、人文景观或导致景区城镇化和商业化的建筑。
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和文物古迹保护的监督管理,禁止在旅游区内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食品和饮料包装物、废纸等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在各个旅游区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制度。采取措施新建改建旅游区公共厕所,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严禁在旅游区内,尤其是在文物古迹、名木古树上乱涂乱刻、乱写乱画。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积极创建A级景区、文明景区和风景名胜示范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广泛开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利用多种渠道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及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宣传,在生态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地带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标语牌,提高旅游者、旅游管理者和旅游地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树立生态环境就是资源、就是财富、就是生命线的意识,逐步形成文明旅游、科学旅游、健康旅游的社会氛围。倡导开展人与自然协调和谐的生态旅游,积极开展“绿色饭店”、“绿色餐馆”、“绿色景区”和“绿色经营”活动,把保护旅游景区和线路生态环境的工作落实到基层。
加大旅游从业人员生态环境知识的培训,将环境保护知识有机融合到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用语和导游解说词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各旅行社必须为旅游团队和车辆配备垃圾袋,并落实好导游和司助人员负责的随园卫生责任制。各级旅游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线路环境质量和旅游从业人员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