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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
 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73号 2003年11月3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藏旅游[2003]15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旅游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产业。为保护好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防治旅游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旅游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旅游业的发展高度依赖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在旅游开发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切实加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特别要做好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和特殊自然、人文景观区的保护,促进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科学选择旅游开发模式,正确规划旅游线路,合理确定旅游容量,处理好自然资源、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利用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地旅游资源状况和环境承载力,确定本地旅游发展目标,编制包含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协调。通过合理规划,划定功能分区,确定旅游区环境容量,明确旅游活动区域和线路,提出可持续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方案和技术保障措施。对于具体的旅游景区,应制定详细旅游发展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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