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实资产的审批核销。
(一)领导小组对审核小组形成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
(二)省企改办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向省属重点企业下达不实资产核销批复;省国资办根据领导小组的申查意见向省属非重点企业下达不实资产核销批复。
省企改办和省国资办批复企业不实资产文件资产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公司)。
十二、不实资产的移交。
(一)确定处置公司。处置公司由改制企业推荐,经省企改办确定,受省企改办或省国资办委托.负责对经批准核销的企业对外投资损失和应收款项损失,运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进行追缴、管理、处置。处置公司应是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企业。
(二)企业依据省企改办或省国资办对企业不实资产的批复文件,与处置公司签订《不实资产移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不实资产移交手续。
(三)不实资产的移交程序。
1、企业和处置公司挂照批准核销的不实资产速项进行核对,并编制不实资产移交清单,签订《协议》并在10日内通知有关债务人,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协议》签订后,处置公司根据协议对移交的不实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公司应制订相应的处置办法和处置程序,报省企改办备案。
十三、省企改办、省国资办对企业不实资产批准核锁后,企业依据批准核销的数额依次,冲减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实收资本,但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十四、省企改办、省国资办负责对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企改办负责对处置公司不实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自行核销不实资产,或者未如实申报不实资产影响改制后企业资产质量的,由有权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挂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中介机构应对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省审计厅和有关部门对审计、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