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诉讼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判决或栽定其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
七、企业因对外担保承担责任,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八、因国家经济政策而导致企业形成的政策性亏损部分,依据国家或省里的有关政策,确认为损失。
九、省里成立不实资产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不实资产专业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省企改办牵头组织。
十、不实资产的审核程序:
(一)企业内部不实资产处理程序。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不实资产的原因和事实;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3、涉及诉讼的不实资产,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4、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确认的不实资产进行审核,经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二)审核小组不实资产审核程序。
1、审核小组收到企业上报的不实资产报告后进行初步审核,对重大的不实资产事项编制《重大不实资产情况表》,并安排专项审计。凡涉及销省基建基金的,需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接,并提出处理意见;
2、省审计厅根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核小组提供的《重大不实资产情况表》组织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对符合政策,依据充分的认定为不实资产,对客观上已经形成不实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国造成认定依据不足的,提出审计意见;
3、审核小组根据企业上报的不实资产报告和审计机构对重大不实资产的审计意见,形成经参加审核人员签字的《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