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的各种实物资产;
  2、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和呆滞积压商品等;
  3、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其销售价格连续3年以上明显低于成本的;
  4、固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损失。
  (二)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长期闲置不用,已无转让价值的各种固定资产;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熊达标等原因,面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三)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2年内不能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报大的不确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五、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企业破产、注销上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二)对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国连续2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确认投资损失;
  (三)对具有控制权的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
  (四)企业发生属于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的债权投资损失,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中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遥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应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发生债券投资以外其他债权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企业清算报告确认;被投资企业尚未终止的,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定的债权转让或清偿协议确认。投资期限来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六、企业固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损失。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