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暂行规定
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
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03]2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凡经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企改办)、省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资办)批准改制、重组方案的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执行本规定。
二、企业改制、重组的形式包括:
(一)实施公司制改建;
(二)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三)企业部分产权转让;
(四)企业改变隶属关系;
(五)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
三、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投资、其他权益以及虚盈实亏的资产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亏、报废、毁扭、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的报废、毁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