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3]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做好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营造良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氛围。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是接收对象有了新的变化,除包括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外,还包括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我省退役士兵数量居全国前列,安置任务极其繁重。二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三是由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就业流动性大,其管理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缴纳、收取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受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向其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通知书,限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察。对经催办和专项督察后仍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和新闻曝光,并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按期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