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实行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属地管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市场的原则,将单批房改单位的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纳入所在城市,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登记管理,统一上市交易、统一物业管理政策,尽快实现单批房改单位与所在城市房改政策的并轨。
14、加快推进公有住房售后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改革目前继续延用的售后住房物业管理的福利化做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供暖、供电、供水、供气及物业管理补贴等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变“暗补”为“明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和物业管理的市场化。
15、规范发展市场服务。加强对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及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严格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为居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务。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房地产信贷管理
16、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要努力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缩短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公证、保险等手续和环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和职工购买力。各地可根据当地住房价格水平,确定适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还贷期限,还贷期限可参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多种适当的还款方式。
17、加快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体系的建设。各地要按照《住房置业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要求,加快成立独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同时,要清理运作不规范、无担保能力的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风险补偿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尤其要积极吸收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等民间资金的介入,鼓励其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18、加强房地产贷款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加大对运作规范、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尤其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重点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要求。积极通过证券市场、企业重组、资本出让、信托、企业债券以及产业基金等多种渠道筹集开发资金。加强房地产项目贷款的审核和管理,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开发企业贷款要严格审批并重点监控,加强对信贷资金及预售款流向的监控,妥善处理各种违规贷款,切实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