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7、规范集资合作建房行为。利用已有划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是解决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有效补充,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8、适当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物价、市场需求以及居民消费水平,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适当确定高档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空置比例较高的市、县,要控制土地供应,严格高档商品房项目审批,适当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
  9、逐步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地要进一步抓好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落实,加快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工作的进度,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凡经房改部门审批确认作挂帐处理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有能力的要尽量一次性足额兑现;条件暂不具备的,在职工离退休、换购住房、调动工作时逐步给予解决。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或企业自行解决。
  10、加快出售现有公房。放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可由目前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的,按照宜宽不宜严的原则,根据职工个人的意愿予以出售。
  11、加大欠发达地区及困难企业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落实力度。尚未建立起住房补贴制度的市、县和企业,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尽快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增强职工的购房能力。
  四、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完善住房市场体系
  12、积极活跃住房二级市场交易。要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政策性障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积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