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3、完善住房供应政策。按照市场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供应结构,实施分类供应的政策导向,逐步形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高档商品住房主要面向少数高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房主要面向广大中等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各类住房的供应比例。
4、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划分收入线标准,购买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各地按照房价收入比(本地区一套6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的4至6倍确定。经济适用房购买要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严格控制户型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模式,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并在此基础上规定浮动范围,向社会公布,加以监督执行。
5、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提高其市场供应比例。根据当地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指导价格一般应控制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房价涨幅过大过快的城市,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有条件的城市要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普通商品住房的集中建设用地,同时通过清理、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
6、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作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住房,是住房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制度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原则上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建设或认定适量的廉租住房。住房保障资金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形成规范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水平要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市、县要切实落实好资金来源,尽快建立起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和申请、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