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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三、大力促进就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各地要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和养老保障并举。要把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问题。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的,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招收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给予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适当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数量及原征地价格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坚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对经营性用地要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进行供地。
  (三)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失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首先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失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
  四、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深入调研,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务必把工作做细做扎实,切忌简单化。要加强宣传工作,宣传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完善。省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2004年二季度前,各市要至少在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争取年底前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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