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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二)保障形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社会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确定,要确保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具体保障标准由各市、县确定。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2.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或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帐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同上),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缴费对象属农民身份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农转非”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城市低保;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3.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市县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要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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