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与上位法抵触)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4]78号 二OO四年三月十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放污水收费,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放污水收费实行排污者负担、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同时鼓励排污者自行处理,走污水资源化道路,减轻污染负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放污水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一切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排放的污水是否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缴纳污水处理费外,还应按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不重复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退条件的,可申请退还。
第五条 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