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4]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开发区、鼓浪屿风景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
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决定对我市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度,指我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制作并与申请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据此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明和工商登记手续,并接受职能部门(机关)监督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 在我市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
第四条 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其格式和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告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办理前置审批的法律依据;
(二)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必须达到的标准、条件等法定要求;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审批机关规定的相关表格;
(四)企业开业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诺将按要求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前置审批的标准和条件;
(二)承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承诺所作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
(四)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义务的愿意接受审批机关的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