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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市房地产登记处合署)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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