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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4、大力推进农村药品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健全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加强与卫生、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实现相关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对于制售假、劣药品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从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农村药品市场环境。
  四、积极促进符合全市农村社会发展的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鼓励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破除各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具有合法资格和条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网点配送药品,或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促进药品经营企业优化经营方式,提高其在药品流通领域的服务功能。设立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购药的原则,使药品配送及时快捷、服务周到、价格优惠。对依法向农村地区配送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给予积极支持,并主动做好服务,为企业保障农村药品供应创造良好的环境。
  2、进一步规范农村镇(街)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行为。鉴于目前全市约72%的村卫生室药品供应方式为农村镇(街)卫生院代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镇(街)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的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南京市农村镇(街)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管理规定(暂行)》规范药品代购行为。实行代购的农村镇(街)卫生院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药品代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向被委托以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药品,不得超出委托代购方的诊疗范围和用药目录代购药品。除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农村镇(街)卫生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药品代购。凡不符合代购药品管理规定从事药品代购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勒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应对代购方以及向其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建立农村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村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必需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剂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通过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从事药品管理工作的法制观念、质量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为农民群众安全用药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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