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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关于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严格规范推进养殖证发放工作
  根据农业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发放的批准机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证工作。凡符合规划,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申领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申领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规划区内已养水域滩涂,过去曾发过养殖证的,可凭旧证核发新证;没有发过养殖证的,应通过申领,核发养殖证。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宜渔农田改为水产养殖的,养殖证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区别对待以下情况:对于农用低洼地改为精养鱼池的,应发给养殖证。生产条件较好的提水养殖,可发给养殖证或临时养殖证;生产条件较差,生产经营不稳定的,可不发养殖证。稻田养殖原则上不发养殖证,对其中少数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水平较高,生产经营较稳定的,可发给临时养殖证。对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要限期调整。已颁布的航道、锚地、港口、军事重地以及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律不发养殖证。养殖证的有效年限,应与承包经营期相吻合,但不能高于农业部规定的最高年限。
  四、认真搞好其它各项渔业管理配套制度的落实
  各地要结合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搞好其它各项渔业管理配套制度的落实。要把核发养殖证与改善养殖环境、规范养殖苗种、饲料、渔药管理及无公害养殖基地、示范区、科技示范园区创办等相结合,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水产养殖生产者必须持养殖证方可取得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等资格,才能享受国家扶持养殖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对无证养殖和妨碍国防、航运、行洪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养殖水域环境入手,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养殖水域污染事故,千方百计维护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对因污染以及水域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养殖水域环境质量下降、污染物超标、疫病流行的养殖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要暂时或永久关闭该水域,对屡教不改的,要收回养殖证。
  五、切实加强对养殖证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域滩涂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渔业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详细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主管部门应尽的职责。各级计划、财政、国土、规划、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也要与渔业部门搞好配合,积极帮助解决养殖证发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矛盾和实际问题。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要求,我市要在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养殖证发放工作。为了确保我市养殖证发放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各区县具体的时间要求如下:江宁、栖霞、高淳等区县在今年6月底前,雨花台、六合、浦口、溧水等区县在今年10月底前,确保全面完成各自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及养殖证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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