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关于
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林局拟定的《关于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
(市农林局 2004年2月)
为了认真贯彻《
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要求,对利用水域滩涂发展水产养殖实行养殖证制度,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均应领取养殖证。全面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基础,是维护渔民利益的重要保障,是依法管理水产养殖业、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渔业生产结构调整、提升水产品质量、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农渔发〔2002〕5号和苏政办发〔2002〕1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各类渔业养殖企业和广大渔民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科学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是发放养殖证的前提,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域滩涂情况及养殖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以此为基础,会同农业、国土、水利、环保和规划等部门确定水域滩涂养殖功能,认真组织编制和完善本辖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在编制规划时,要切实维护专业渔民的合法权益,为转产、转业渔民预留基本生活保障区。调查登记和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原则上以县级为主体。跨行政区域的湖泊,设有统一渔业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调查登记、编制规划,并与有关县搞好衔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规划形成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在上报本级政府批准前,应报上一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避免出现重叠现象。对有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由上一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各级养殖规划应与本级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及上级养殖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