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决定》。2003年,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事故多发的势头仍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各项保障体系和机制还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制不够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需加强,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清醒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决定》所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充分运用行政监督、市场调节、社会服务等手段,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检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认真按照执行。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下大力气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试点工作,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差别利率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搞好技术改造和隐患的整改,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