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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关于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符合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积极筹集安置保障资金。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财政拨款应于每年年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办法及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首先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经政府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七)各地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九)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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