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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建设厅、卫生厅、文化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实现我省二次创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的资格认定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安置期间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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