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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8日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就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活动和对劳动就业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劳动就业有关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劳动就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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