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各级政府应当依照
《规范性文件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制度。凡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或出具受理回执、审查意见时,应当加盖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统一使用“××法审[××××] ××号”文号(如“穗府法审[2004]1号”)。
五、各单位收到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出正式审查意见后,应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认真听取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做出新的审查意见;如双方仍难以协商一致,有关单位可依照
《规范性文件规定》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
六、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区、县级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七、各级政府、各单位要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充实力量,为贯彻落实
《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各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八、为确保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贯彻实施,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问题较严重的,将依照
《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附件: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函格式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