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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4]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利于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证《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备案、发布等制度和程序,不得签发未按要求审核、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督促本单位及所辖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部门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然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以统一格式的送审函(送审函格式见附件)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法制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的,或送审材料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未经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的,不得对外发布。
  三、各单位组织起草的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本级政府,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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