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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
 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去年,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化肥等农资的生产和流通工作。在化肥市场阶段性出现货源紧张,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全省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及各地、各部门通力协作,积极组织生产和采购货源,保证了全省农业生产的需要。但是,近几个月以来,由于受天然气、煤焦、电力资源紧张以及国际市场的拉动,化肥价格持续上涨,势必对今年化肥市场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确保农资供应,稳定农资价格,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不断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规范流通秩序。化肥经营单位继续实行由化肥生产企业、各级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为主经营的方针,除按国家规定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二、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组织好农资的生产和购销,切实做好供需平衡工作。要充分发挥农资部门在农资流通中的主导作用,农资流通企业要切实加快企业内部改制,转变经营理念,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要继续发展省县、厂县联合销售化肥的经营模式,通过发展工商、商商之间的联合,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稳定供货货源,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要积极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加快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的发展,逐步在全省形成农资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网络,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三、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级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经营资格,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进一步强化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等农资产品的行为,防止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化肥等农资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取缔地方封锁,确保化肥等农资流通渠道畅通。
  四、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农资产品生产企业要抓好自身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尽快建立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农资产品在产品质量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和要求。各级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要求,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加强农资产品的检验检测,实施农资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要搞好农资产品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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