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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清查底数,掌握情况。 目前,各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放射源的数量、种类、活度,以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不清楚;少数单位不依法登记、审报及使用放射源,致使放射源底数不清,管理不严,使用不当,危害突出,必须彻底清查和整治。省政府已责成省环保局牵头,省公安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配合,从2004年1月起,组织全省开展放射源清查和整治工作,并要求在2004年6月底以前完成清查和整治任务。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组织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和涉源单位,要按照云南省放射源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组织清查,搞好人员培训、自查申报、整改复查、抽查验收等工作。通过清查和整治,彻底查清放射源的底数,全面掌握放射源的情况,规范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在清查工作结束前,暂时停止放射源许可证的审批和登记,对已经审批和登记的必须进行认真清理。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严格执法监督,严格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对违反放射源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回收、处置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实行放射源申报、登记、许可制度,任何生产、运输、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到公安部门申报办理辐射安全保卫登记手续和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后,到环保部门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改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时限内必须依法给申请单位办理相关的手续,严禁推诿扯皮和吃、拿、卡、要。要严格执行废弃放射源回收处置制度,对废弃的放射源必须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并移交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城市放射性废物贮存库中贮存,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对闲置的放射源,也要存放到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贮存库或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城市放射性废物贮存库中贮存。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不得拒绝废弃和闲置放射源的回收处置。
  五、加大宣传,科学防治。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放射源科学知识的宣传,在群众中普及放射源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普知识,增强群众的防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各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放射性危害及其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科学规范地做好放射源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回收、处置工作,杜绝因保管和使用不当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和对社会的重大影响,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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