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5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型企业单位,中央及省外驻滇单位:
近年来,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下统称“放射源”)在工农业、科研、教育、卫生、通讯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放射源是一种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危害极大的物质,一旦管理或使用不当,极易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最近三年,少数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源疏于管理,屡屡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案件。为了切实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严防放射性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一件大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管理,严密保管和正确使用放射源,严防放射性污染和伤害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放射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涉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措施,认真做好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各级政府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当地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辖区内放射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放射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环保、卫生、公安部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放射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涉及放射源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单位内的放射源的管理及使用工作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加以整改,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在2004年6月底以前实现放射源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