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超员超限运输。各地应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设置卸货场地和检测设备。公安、交通部门要部署足够的力量严把高速公路入口,禁止超员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严重超员超限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卸货(客)转运(乘)。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不能卸货的,实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
(三)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管理。交通部门对高速公路路面、护栏、标识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维护,组织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要综合考虑交通流量、气候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统筹安排,科学施工,加强疏导,尽量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并指示绕行路线。
(四)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要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气象监测、交通诱导等设施,实现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效查纠严重交通违章,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
四、强化配套联动,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气象部门与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制度,做到恶劣天气早知道、早报警、早处置。遇恶劣天气或道路严重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时,采取一般性措施仍不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要严格执行省交通厅、公安厅、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的实施办法》(鲁交运安[2002]12号),关闭高速公路。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交通部门可联合实行交通管制。对于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紧急事态,公安部门要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快速疏导交通;交通部门要快速清障,快速修复公路设施,及时恢复交通,严防发生连锁交通事故。高速公路沿线卫生部门要建立抢救伤员的“绿色通道”,快速抢救,指定医院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进高速公路沿线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安全企业”建设,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公益事业认真搞好。社会各界要共同呼吁关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五、严格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