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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4.将经济强县的县域驻地、经国家和省批准建设的重要园区纳入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网络规划,加快建设步伐。
  5.鼓励经济强县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实际利用外资和出口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不同档次由省、市给予奖励。
  6.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省、市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县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出国考察、招商引资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7.对经济强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调整。
  四、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欠发达县快速发展
  加快欠发达县发展,是欠发达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是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环节,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责任。选择30个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发展潜力大的欠发达县给予重点帮扶。欠发达县要注意防止和克服畏难情绪,解放思想,振奋精神,选准路子,着力抓好资金、人才、项目的引进和劳动力、产品输出,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30个欠发达县(以下简称欠发达县)发展的指导目标为,以2002年为基数,到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力争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二三产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例达到85%左右。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欠发达县实行更加开放、灵活的政策,营造适合欠发达地区特点的发展环境,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路子。
  2.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要进一步加大向欠发达县倾斜的力度,并制定相应政策,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从2003年起5年内,欠发达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每年缴入省、市财政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市财政全额返还。
  3.国家和省对交通、通信、能源、环保、流通、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投资重点向欠发达县倾斜。
  适当降低欠发达县重点项目的县级配套资金比例。
  4.鼓励欠发达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从2003年起5年内,对引进省外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和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省、市财政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省和有关市、县、大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省级担保资金,今年内达到3亿元规模,今后5年每年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力口,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县重点经济建设项目的贷款担保。
  6.制定实施稳定和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多种方式向欠发达县流动;稳定欠发达县现有人才,为其发挥才能、干事创业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和国内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到欠发达县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关系可放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从2003年起5年内,到欠发达县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到欠发达县工作的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其工资由欠发达县所在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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