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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三、安装要求
  (十八)实施“一户一表”工作,依照用户申请、实地查勘、工程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十九)城市供水企业应将“一户一表”工作的实施计划在每年年初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公布当年实施的范围。
  (二十)“一户一表”实施后,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计价水表及表前部分设施的正常维修和管理,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价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如用户确需移动计价水表和另接水管的,应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二十一)“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一律免缴占道、占用费。挖掘路面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二十二)对水表后进户水管的安装,由用户自主选择城市供水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安装企业施工。所使用的管材应符合本文第十五条的要求。
  (二十三)用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
  (二十四)对于在住宅户内的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或安装企业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十五)在“一户一表”实施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户外的,应同住宅结构、外墙的色调相协调,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二十六)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各设计单位未交付房屋施工图或已交付房屋施工图而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商设计单位按本文要求修改图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七)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组织管理
  (二十八)各级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高度重视“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组织力量认真落实。要积极做好优质服务和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对工作进展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二十九)“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三十)新建住宅和已建住宅改造竣工验收后,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十一)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一户一表”工作的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乱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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