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当地政府已列入在三年内实施旧城改建的地段,可不实施“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
(十)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产改造的工程查勘、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十一)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的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二、实施规定
(十二)新建、改造住宅内的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达到给水设计要求。给水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参加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企业有权不予供水。
(十三)凡城市改造住宅工程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分步实施“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
(十四)城市供水立户注册水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检定站检测后的合格产品,并具有检测凭据。同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水表定期检测。现有的未纳入强制性检查管理的供水计量水表不准使用。鼓励采用多种形式的、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的新型计量水表。
(十五)安装水表所需管材应使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及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推荐产品。禁止使用镀锌钢管。
(十六)已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的改造,要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安装要适用美观,不得妨碍住户的正常活动。
(十七)凡城市供水管网能力、压力能满足用户要求的,必须取消二次供水设施。
1.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否则,城市供水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可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同意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一户一表”安装后,经批准设置的消防水池或二次供水设施具有消防作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装表计量,按用水类别计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