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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川办函[2003]162号 2003年11月14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精神,为确保全国农业特产税税收政策的统一性,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川办函[2003]56号)中停征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有关规定,并恢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按《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恢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凡已按川办函[2003]56号文规定将“烟农扶持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回烟叶收购部门,用于足额补交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
  二、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在农村稳定实施,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从2003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的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用途专项安排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恢复征收的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收入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其他用途,一经发现,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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