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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五、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都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通知规定,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这一重要执法行为的监督。一是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二是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该修改的依法责令修改,该废止的依法责令废止,该撤销的要依法予以撤销。三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是合法的实施主体、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探索高效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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