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一是要对照
《行政许可法》,对过去清理后仍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梳理、认定,确定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二是要对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依据进行清理,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只能设定有时限的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过去由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清理。三是对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四是对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切收费项目必须在
《行政许可法》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成都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成都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清理。清理工作应当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关行政机关的文件与
《行政许可法》相冲突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