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8)经卫生部授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通报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监测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3.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物资的储备、落实必要的资金。
(二)财政部门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预算储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开支。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确保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物资贮备和供给。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预防等相关技术储备和适量的药品、器械的贮备。
(五)各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它物资和技术的调度。
七、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一)专业队伍的建设。
1.各地均应成立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宣传动员和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及检验检测队伍。现场调查处理队伍:由卫生、公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医疗救治队伍:由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组成。宣传动员队伍: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卫生、公安、教育、新闻等相关部门组成。
疫情信息报告分析队伍:卫生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检验检测队伍:由卫生、公安部门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