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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行署),要服从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2.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查找和确认工作。
  (2)对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3)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自治区人民政府。
  (1)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3)及时向卫生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建议国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国家予以技术和物资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报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2)负责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全区启动“零报告”和24小时报告制度。
  (3)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
  (4)组织制定、修改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
  (5)组织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原因调查、治疗药物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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