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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五、应急处理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提出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2.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划定与封锁、改善公共卫生设施和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3.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
  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立即了解情况,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当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4.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署)。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启动地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情况,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应急处理。
  1.地(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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