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卫生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均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指挥部由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卫生、交通、公安、计划、财政、民政、教育、药监、工商、宣传、农业、劳动保障、经贸、外事、民族宗教、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建设、旅游、电力、电信、兵团、武警、军队等部门和系统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的性质、程度,涉及的范围,由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工作。
(二)职责。
1.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的指挥,协调卫生、财政、民政、宣传、教育、交通、电力、电信、公安等上述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
2.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事务。
3.各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组织、调动和协调辖区内卫生技术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开展卫生学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涉及的范围、程度向政府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甲、乙类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并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维护秩序,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和卫生学调查处理车辆的通畅,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隔离观察以及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的强制封锁等。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协助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落实有关措施的行为。
计划(物价)部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落实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诊疗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