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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5例;
  2.自治区境内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4.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县(市、区),发病15—50例;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的1倍以上;
  6.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7.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人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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