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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03]66号 2003年12月4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前乡镇财政改革的方向与我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我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乡镇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及财力状况,按照事业发展的轻重缓急,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合理安排各项预算支出,做到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预算。
  (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优先确保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支出、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支出、农村教育支出等重点支出需要,然后再合理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镇财政财力可能,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一经乡镇人大批准,就要依法严格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兼顾公平与效益,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乡镇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收入政策的变化,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
  乡镇财政收入具体包括:乡镇范围内的县级以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地方工商税收、乡及村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农业税收、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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