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1月30前将清理的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清理工作。
五、清理结果的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审核,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上报同级政府,并由政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为: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名称、性质、法律依据、行政许可的种类、单位负责人、地址、网址、电话等。全省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结束,并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没有公布的行政许可主体,一律不得继续实施行政许可。
六、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切实担负起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职责,及时检查督促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对清理工作组织不力、进度缓慢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
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赵显锋,联系电话:0431—2725553。
附件: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行政机关)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事业单位)
附件1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行政机关)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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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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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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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权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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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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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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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意见 │ │
│ (保留或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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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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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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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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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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