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为,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吉政发[2003]30号)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均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本方案所称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是指目前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直行政机关除外)。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清理工作要坚持全面清理和依法清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施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事业单位必须有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授权;
(三)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四)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其他行政机关的许可权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2004年7月1日后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分工
清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直各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各市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各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及乡(镇)政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及隶属于本部门的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各部门都要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搞清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底数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清理标准逐一进行审查。审查后,无论是取消主体资格还是拟做保留的,都要逐一填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并在《审查表》上签属部门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上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材料包括: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名称、主体的性质、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负责人、地址、网址、电话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