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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5.地方性法规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范围的,予以保留。
  6.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需要作为临时性许可事项保留的,对该规章进行修改,报省政府审定公布后,可以保留一年;
  (2)需要长期保留的,应将该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
  (3)未采取前两种方式处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
  7.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中,未规定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进行修改,予以规定。
  五、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工作采取“执行部门清理、法制办审核、制定机关决定”的方法进行。
  从现在起,由行政许可项目的执行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审核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并加盖省政府部门印章后,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许可项目,一律按照取消处理。
  六、清理结果
  省政府的清理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对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经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对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将省政府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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