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地方性法规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第
十五条第二款和第
十三条规定范围的,予以保留。
6.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第
十五条第二款和第
十三条规定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需要作为临时性许可事项保留的,对该规章进行修改,报省政府审定公布后,可以保留一年;
(2)需要长期保留的,应将该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
(3)未采取前两种方式处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
7.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中,未规定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进行修改,予以规定。
五、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工作采取“执行部门清理、法制办审核、制定机关决定”的方法进行。
从现在起,由行政许可项目的执行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审核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并加盖省政府部门印章后,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许可项目,一律按照取消处理。
六、清理结果
省政府的清理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对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经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对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将省政府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