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包括现行有效的、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的下列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
(二)省政府规章;
(三)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省政府各部门执行的其他文件。
三、清理内容
清理内容包括审核、审定、审验、同意、认证、许可、认可、准许、核准、检验、检测、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一切属于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一定程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规范。
四、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理
省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国家部委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中我省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实施条件的,予以规范。
2.依据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待其依据的国家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后,按照国家项目的规定,决定保留或者取消;在保留的项目中,我省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实施条件的,予以规范。
(二)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以外的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
2.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的,予以取消。
3.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地方立法不得设定的,予以取消。
4.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但用
《行政许可法》第
十三条所列的方式能够解决的,由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决定是否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