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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包括现行有效的、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的下列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
  (二)省政府规章;
  (三)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省政府各部门执行的其他文件。
  三、清理内容
  清理内容包括审核、审定、审验、同意、认证、许可、认可、准许、核准、检验、检测、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一切属于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一定程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规范。
  四、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理
  省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国家部委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中我省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实施条件的,予以规范。
  2.依据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待其依据的国家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后,按照国家项目的规定,决定保留或者取消;在保留的项目中,我省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实施条件的,予以规范。
  (二)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以外的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
  2.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属于《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的,予以取消。
  3.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地方立法不得设定的,予以取消。
  4.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行政许可法》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但用《行政许可法》十三条所列的方式能够解决的,由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决定是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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