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
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4]331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做好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现将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一)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要按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尽快落实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批复后的20天内,将本系统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安排及采购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04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备案表》,报送市采购办备案。
(二)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规定的用途安排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各项目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项目内容要与财政批复的项目内容相一致。采购计划上报备案后,不得再随意调整和变更。
(三)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在市本级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范围内选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立项的审核与批复:
(一)各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由市财政年初批复预算安排的项目,办理立项的时间不得超过4月底。由市财政年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财政预算下达的指标文件后的10日内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项目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时应携带如下项目资料及文件:
1、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需特殊说明的事项应另附书面报告一并报送。
2、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时,应注意项目内容和采购清单汇总金额必须与已在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和内容相一致;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在财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查询中介机构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二)因特殊原因,4月底以前不能办理政府采购立项的;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预算处室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凡10月底以前未申明原因,不办理采购立项,也未办理项目调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处统一进行核减,以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