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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3.冷库中染疫禽产品同冷库的其他物品,立即封存,等待处理。
  (四)消毒
  1.发病场(户)在病死禽焚烧处理工作完成后,对畜舍和周边场地进行全面的大消毒。发病场(户)及受威胁区坚持每日消毒一次,待封锁解除前再大消毒一次。
  2.病禽场(户)及受威胁场(户)的家禽粪便及垫草,堆放指定地点并进行密封发酵,经过3个月后才能作肥料使用。
  3.发病场(户)及受威胁场(户)的养禽用具经过3次以上清洁消毒并经太阳曝晒之后,方能再利用。
  (五)疫区内人员不得随意流动,其生活保障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安排。接触疫源的人员要严格消毒。
  (六)封锁的解除
  疫点、疫区所有家禽处理后,经过15天进行终末消毒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封锁解除。
  (七)全天候工作在扑疫工作第一线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规程,注意人身防护。
  (八)卫生部门要做好在疫区工作和扑疫第一线人员的健康观察工作,必要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以确保人体健康。
  四、疫情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发现疫情6小时内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报告和公布疫情。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疫情发生后,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指挥和调配。
  (二)资金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对疫情发生点的家禽扑杀,由市、县级财政各补助三分之一,业主承担三分之一;对疫区其他家禽的扑杀,要全额补助,市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县级财政补助三分之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生地财政承担。
  (三)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市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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