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安部门
负责查处因违反有关家禽防疫和禽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的治安、刑事案件。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对妨碍农业、工商、卫生、药监、贸易、质监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公务的案件查处。协助上述职能部门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传唤询问。
6.交通、铁路部门
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运家禽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优先安排家禽防疫物资的调运。
7.财政部门
负责筹措、落实家禽防、扑疫经费和禽产品安全工作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8.计划部门
做好家禽防疫和禽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工作,支持、监督国家有关项目的实施工作。
9.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做好出入境家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
10.监察部门
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家禽防疫和禽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渎职行为。
1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要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主动承担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工作责任。
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措施
(一)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县级人民政府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实施统一指挥协调;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加强指导和协调。
1.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性隔离措施,立即限制同场(户)禽及其产品的流动;
2.进行现场调查。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追根溯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二)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决策。
(三)染疫禽(产品)及受威胁禽(产品)的处理:
1.疫区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禽类动物立即扑杀。用密封容器处死并集中用专用密封车辆装运至指定场所作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饲料亦视作染疫禽类统一处理。
2.受威胁禽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措施。